台北市傳統整復推拿與民俗調理職業工會執業公約
本公約為保障國民身心健康,提高會員學術與執業水準,規範執業道德與範團,制定本約,共同遵守。
第 一 條 不得從事接骨、交付內服藥品、針灸、放血等侵入性方式或使用儀器對顧客進行操作處理。
第 二 條 絕不以非法或有害顧客身心健康方式施予手法調理。
第 三 條 絕不誇大顧客生理概況,更不得以恐嚇、脅迫或鬼法妖術,利用調理之便而行詐財騙色之實。
第 四 條 須經常向顧客解釋處置情況及所預期效果,但不得向顧客以保證和製造給顧客不恰當的期待。
第 五 條 本身若有身心不健全而影響顧客處置行為能力時不得執業。
第 六 條 應秉持職業道德良心及專業知識,若發現自己無法判斷且非能力所及或於施術處理過程中,發現顧客身體不適之異常狀況時,絕不延誤,應建議或協助立即就醫,以確保顧客的安全和利益。
第 七 條 會員本身應相互尊重、不得互相攻訐,但發現有會員對社會公益不義或國民身心健康不利等之行為時,應立即勇於檢舉、規勸。
第 八 條 發現婦女兒童被虐待跡象時,應立即報請有關機關處理。
第 九 條 要堅守對顧客負責及高尚品德,以最大能力提高專業技術水平,接受在職繼續教育。
第 十 條 要尊重顧客的權利、尊嚴和顧客身體與心理,且不以言語猥褻、侵犯顧客。
第十一條 要建立完整的調理記錄,並對調理內容及顧客的私事保守秘密。
第十二條 本工會乃正派經營並保障從業人員的專業素養,不收從事色情行業之會員,入會時請詳閱執業公約內容,若隱瞞實情或違反執業公約內容,須自負一切法律責任。
第十三條 一經違反本公約且查有事實者,應立即報請理事會除名並收回一切工會證件,送交大會追認並公告之,嚴重違法者,工會有權將其移送司法機關究辦並訴以求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