台北市傳統整復推拿與民俗調理職業工會
工會章程
83年10月9日會員大會通過/112年10月30日修正
第一章 總 則
第一條:本章程依據工會法、工會法施行細則、人民團體法暨相關法令規定訂定之。
第二條:本會更名為「台北市傳統整復推拿與民俗調理職業工會」(以下簡稱本會)。
第三條:本會為保障會員執業權益、增進專業學識技術、提昇專業水平、規範職業範圍,連絡同業情誼,以改善會員生活條件;並聯合國內外團體,共同發揚傳統整復推拿手技優勢,推行養生保健運動,以預防疾病,維護身心健康之專業團體為宗旨。
第四條:本會以台北市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,會址設於台北市大安區基隆路2段166號4樓。
第五條:本會之任務如后:
一、團體協約之締結,修改或廢止。
二、會員就業輔導。
三、維護會員執業權益,保障合法生計,改善勞動條件。
四、舉辦職業教育訓練及專技觀摩、研習。
五、提供政令之宣導、推行、研究、建議及改進意見事項。
六、建立國際勞工關係,拓展國際學術、技能與文化交流活動。
七、辦理勞工及眷屬保險及相關福利事項。
八、辦理有關工會活動並傳佈及發行專業知能,出版品。
九、舉辦勞工教育、自強康樂活動。
十、慰助會員災困與協助會員法津事件調處。
十一、規範會員執業範圍,係以紓解筋骨、消除疲勞為目的,單純運用手技對人施以傳統整復推拿、按摩、腳底按摩、指壓、刮痧、拔罐,或使用民間習用之青草泥、膏、液狀外敷料所為之非醫療行為。
十二、辨理合於第三條宗旨及其他法令規定許可之事項與社會公益事業。
第二章 會 員
第六條:凡在台北市行政區域內,從事民俗調理業管理規範所含相關業務之從業人員,均得申請加入本會為會員。
第七條:有下列情形之一,不得為本會會員。
一、犯罪經判決確定在執行徒刑或在通緝中者。
二、吸食毒品者或褫奪公權未複權者。
三、無行為能力者。
四、離職轉業者。
第八條:會員入會須填寫入會申請書及同意書,繳納各項會費,經本會理事會審查合格,方得為本會會員,並由本會發給會員證。
第九條:會員非遷出本區域或改就他業者,不得申請退會。
第十條:會員均有發言、表決、選舉、被選舉權及罷免權及其他一切依法應享之權利。
第十一條:會員須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案,並按期繳納各項會費,未依規定繳納者,先經雙掛號催繳,仍未繳達一年以上者停權處分,三年未繳者除名處分。
第十二條:會員如發生有違反章程決議及造謠毀謗有損本會名譽者,得經理事會之決議予以警告、停權、除名等處份;如發生有嚴重不法情事,得報請司法機關辦理。會員除名時,需經會員(代表)大會出席會員三分之二人數通過。
第十三條:會員被除名或退會須繳還一切會員憑證,如有欠費須一律繳清,否則依法追訴。
第十四條:本會會員人數在一佰人以上時,將召開會員大會,由全體會員每15人推舉1人為會員代表,其辦法由理事會制定,送經主管機關核准後施行。
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
第十五條:本會以會員(代表)大會為最高權利機構,在會員(代表)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其職權。
第十六條:會員(代表)大會之職權如左:
一、選舉理、監事。
二、罷免理、監事及違法或失職之處分。
三、制定或修改章程。
四、審查本會之預算及決算。
五、聽取會務報告。
六、聽取監事會報告。
七、決定年度工作計劃及方針。
八、討論並決定有關會員之權利及義務事項。
第十七條:本會設理事九人,組織理事會,後補理事三人,均由會員(代表)大會以無記名連記法直接投票選舉產生之,各以得票多數者為當選,次多者為候補,其名次以得票之多寡為序,票數相同時以抽籤決之。候補理事遇有理事缺額依次遞補,並以補足原任理事之任期為限。理事及候補理事均為無給職,任期四年,連選得連任,連任人數無限制。
第十八條:理事會以無記名單記法推選理事長一人,處理日常會務,對外代表本會,任期內,理事長得指定一位理事擔任副理事長襄助會務,但有重要事項仍應召開理事會會同處理。理事會任期四年,理事長連選得連任一次。
第十九條:理事會之職權如左:
一、執行本會章程所規定之會務。
二、執行會員(代表)大會之決議,並向會員(代表)大會提出報告及建議。
三、執行監事會移請處理之事項。
四、擬訂年度工作計劃,編制預、決算與基金之籌劃。
五、本會財務之平衡及基金、財產之保管。
六、審核會員入會及退會。
七、執行政府法令及本會有關其他會務。
第二十條:理事長之職權如左:
一、綜理日常會務。
二、執行本會章程所規定之會務。
三、執行理事會之決議,並向理事會提出報告及建議。
四、處理緊急會務,並提請下次理事會予以追認。
五、對外代表本會。
六、召集理事會議。
第廿一條:本會設監事三名,後補監事一名,組織監事會,由會員(代表)大會以無記名連記法,直接選舉產生之。各以得票多數數者為當選,次多者為候補,其名次以得票之多寡為序,票數相同時以抽籤決定之。候補監事遇有監事缺額依次遞補,並以補足原任監事之任期為限,監事及候補監事均為無給職,任職四年連選得連任。
第廿二條:監事會召集人由全體監事以無記名單記法互選產生之,連選得連任,監事會召集人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,由監事互推一人代行職務。
第廿三條: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,其職權如左:
一、稽核本會經費收支。
二、審核本會一切工作執行情況。
三、調查處理有關紀律事項及本會會員違反會章之審議。
四、辦理其他監察事項。
第廿四條:理監事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即解任:
一、會員資格喪失者。
二、處理職務違背法令,營私舞弊或其他重大不正常行為,經依法罷免者。
第廿五條:本會設總幹事一人,處理日常會務。下設會計、幹事、組長若干人分別接受理事長督導,由理事長提理事會會議通過聘請之,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。其待遇視本會財務狀況或比照公務員調薪比例辦理之。
第廿六條:本會得視實際需要,經理事會之決議,分組成立工作委員會,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另訂之,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。又因業務需要,經理事會之決議,得聘請顧問、委員若干名擔任之,以利會務推展。
第廿七條:本會得聘顧問若干人,其人選由理事會聘請之。
第四章 會 議
第廿八條:會員(代表)大會每年召開一次,如經會員(代表)五分之一或會員代表三分之一以上之請求,或理事會認為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,會議形式得以實體或線上方式辦理。
第廿九條:會員(代表)如因故無法出席會員(代表)大會時,得出具委託書委託會員(代表)出席行使權利,但一人僅能受一會員(代表)之委託,委託出席人數不得超過親自出席人數三分之一。
第三十條:會員(代表)大會應有會員(代表)過半數之出席方得開會。
第卅一條:理事會由理事長每三個月召開乙次,但如經理事三分之一以上連署請求,亦應即召開臨時理事會,會議形式得以實體或線上方式辦理。
第卅二條:理事會除本章程另有規定外,以理事過半數之出席方得開會,其決議以出席理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。
第卅三條:理事長無故不依章程規定召開理事會超過二個會次者,視為辭職,另行改選。
理事無故連續缺席兩個會次者,視為辭職,由候補理事依次遞補。
第卅四條: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,由監事會召集人召開之,必要時得舉行臨時會議。
監事均應親自出席監事會議,不得缺席。監事會閉會期間由監事會召集人代行其職權。會議形式得以實體或線上方式辦理。
第卅五條:監事召集人無故不依章程規定召開監事會超過二個會次者,視為辭職,另行改選。 監事無故連續缺席兩個會次者,視為辭職,由候補監事依次遞補。
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
第卅六條:本會經費來源如左:
一、會員入會費新台幣1,000元,入會時一次繳納。
二、經常會費每人每月新台幣200元。
三、臨時募集金、政府補助金。
四、經常費銀行存款孽息。互助金定存息。
五、其他收入。
六、代收款:會員自願加入本會為會員,並委託本會辦理勞工保險、全民健康保險此後絕對遵守一切規定(加保日以勞、健保局正式核准日期後方為生效),並依期限預繳工會各項費用與勞、健保費,每年一月至三月為第一期,四至六月為第二期,七月至九月為第三期,十月至十二為第四期,每期以一、四、七、十(前十日由本人自行送繳工會或郵局劃撥)。會員繳納各項預繳費用,乃是按個人投保等級代收,且經過會員本人同意。
註:代收款已投保國泰產物員工誠實保證保險 金額每個人20萬元,投保員工人數為5人(工會代表人、監事組3人、承辦人)。
第卅七條:工會每年應將財產狀況向會員(代表)大會提出書面報告。會員經十分之一以上連署或會員代表經三分之ㄧ以上連署,得選派代表會同監事查核工會之財產狀況。
第卅八條:本會更改章程亦需經會員(代表)三分之二表決同意。
第六章 附 則
第卅八條:本會辦事細則及各種委員會分組之章則等另訂之。
第卅九條:本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議通過並呈報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,修正時亦同。